E/e Mark 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, 對汽.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,噪音及廢氣等,均需依照歐盟法令【EEC Directives 】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(guī)【ECE Regulation 】的規(guī)定,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,即授予合格證書,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(huán)境保護之要求。
E-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,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。例如向丹麥提出申請,其E-Mark 標志為E18/e18。
歐盟E/e-Mark認證標志
E標志
e標志
歐盟E/e-Mark認證申請資料
1、新客戶信息表格(申請者第一次申請E/e4,8否則不填)
2、初級審核表(申請者第一次申請E/e4,8,否則不填)
3、申請商與制造商之間簽定的合同(制造商與申請商不同需填,否則不填)
4、授權書(必填)
5、申請表(必填)
6、產品一致性申明(有多個型號需填寫,否則不填)
7、商標使用說明書(申請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時需填,否則不填)
8、附屬公司宣稱(附屬關系需填)
9、代理信(必填)
10、生產商ISO證書(如無ISO證書,需要驗廠),申請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
歐盟E/e-Mark認證產品服務范圍
整車-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,如客車、貨車、摩托車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汽機車零組件-車燈與燈泡、各種視鏡、輪胎、輪圈、剎車、喇叭、防盜設備、安全帶、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汽機車零配件-安全帽、兒童安全椅、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。
自2002年10月起,規(guī)定所有車輛, 車輛零部件,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(zhí)行EMC測試。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(tǒng)一符合EMC指令95/54/EC,根據EMC指令89/336/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。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/e Mark證書。也就是說,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(EMC)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/e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。